发布时间:20-12-11
2007年10月至2018年12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期间: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挂职任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联合调查组查明,2008年12月海南文昌籍商人陈某会以其妻子詹某梅的名义与华融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华融有限公司将明日香公司18%股权作价2200万元转让给詹某梅。之后,陈某会陆续投入900万元,但华融有限公司未履行股权转让义务。2014年10月,詹某梅与华融有限公司、明日香公司以及刘远生重新签订协议,约定华融有限公司退还詹某梅900万元并补偿詹某梅2300万元,明日香公司和刘远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刘远生向詹某梅退还900万元但未支付2300万元补偿款。2018年1月詹某梅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起诉华融有限公司、明日香公司和刘远生,11月詹某梅向海口中院申请撤诉。之后,陈某会多次催促刘远生支付2300万元的补偿款,刘远生至今未支付。
据公开简历,毛伟明1961年5月出生,浙江衢州人。1982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本科学历,工学学士学位,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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